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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四)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八)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成分,均应标示含量——新标准对食品名称标示有何新要求?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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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媒体曝光,有些厂家在含乳饮料、风味饮料包装标签上,突出醒目标示“酸奶”字样的食品名称,“擦边”命名而硬蹭酸奶,行食品标签、食品名称欺诈之实。类似欺骗误导性标注食品名称实例很多,尤其是一些所谓的食品“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等,常常有意欺骗误导消费者。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3月27日公布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就食品名称的标示有一些新规定,有助于进一步防范利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等进行“擦边”命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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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首先,新标准在明确要求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的基础上,新增了食品属性名称的定义。即,食品属性名称是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对于食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及国务院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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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图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其次,新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的标示规则,尽可能地防范混淆误导食品真实属性。新标准第4.2.2条规定,食品标签标示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非属性名称的,应当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非属性名称,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即,如果食品非属性名称有可能让消费者对食品属性产生误解的,则该非属性名称不仅要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位置标示,而且字高不得大于食品属性名称、字体和颜色得与属性名称相同。而2011老版标准有关二者“同一字号同一字体颜色”的要求,显然较新标准要求更为宽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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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图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其三,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无论是否特别强调,都得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对于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在2011老版标准第4.1.4.3条允许未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的,可以不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此一来,容易被不正当利用而误导消费者。新标准第4.4.1.1条修改了老标准前述规定,只要在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就都得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尽可能地防范消费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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